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班玛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2民初45号

原告:**洋,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真义,。

被告:青海省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班*县。

法定代表人:当周才让,局长。

第三人: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颜范富,执行董事、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班*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青琴

审判员卓*吉

审判员姚占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昂青措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