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2民初45号
原告:**洋,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真义,。
被告:青海省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班*县。
法定代表人:当周才让,局长。
第三人: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颜范富,执行董事、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班*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青琴
审判员卓*吉
审判员姚占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昂青措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