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答复意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524行初80号

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颜范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莲,系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荣飞,系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职员。

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科尔沁左翼后旗。

法定代表人图门乌力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照日格图,系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系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职务:旗长。

委托代理人文泉,系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春美,系科尔沁左翼后旗司法局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保山市路行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谭钦月,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答复意见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包倩倩

审判员 陶万春

人民陪审员 苏 道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彬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