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曼菲特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路8号5栋7楼7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兴园2路9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曼菲特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在成都车管所有车辆登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别克牌小型客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牌重型货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爽
书记员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