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2执1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曼菲特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兴园2路9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曼菲特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别克牌小型客车一辆、川A×××××**牌重型货车一辆。经调查,被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并对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新津县园区管委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9月1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执10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斌
审判员沙声山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爽
书记员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