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弘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弘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山东中路107号海汇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T517U98。
法定代表人:宋良霞,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单元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9WMJCXM.
法定代表人:周婕,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61-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W9HHT2Q。
负责人:张云云,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17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08509元,转执行费1433元,付给申请人107076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215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