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东区***家居装饰工程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787号
申请人:河东区***家居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后西沂村。
经营者:刘登亮,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婕,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61-194号。
负责人:张云云,经理。
申请人河东区***家居装饰工程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宫 玉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张察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