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婕,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账号2290********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4********内的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产权证号黑(2022)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4号,建筑面积76.26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账号2290********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4********内的存款34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产权证号黑(2022)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4号,建筑面积76.26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审审判判判员元元马蕴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天宇
书 记 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