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454号之一
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4栋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梁家湾村28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