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对票号0010004124959155,出票行为江苏银行淮安工农路支行,金额为10000元整,出票申请人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智科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邵红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