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涟高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冬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