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催16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0360550,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管不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25231201)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1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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