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烨,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道欣,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冬晨,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烨、**、杨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1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