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黄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1执620号
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住所地都江堰市青城路77号。
被执行人:黄秋,汉族,女,住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奎光路189号。
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胡国强,男,汉族,住都江堰市。
关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申请执行黄秋、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张健、胡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川018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544429元和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5122元。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为0元。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田 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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