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恢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路77号。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黄秋,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胡国强,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公司总经理。
关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灌口分理处申请执行**、黄秋、胡国强、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川018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9万元和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原执行案号为(2018)川0181执620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9)川0181执恢20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4层建筑面积为767.9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产证号为:都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土地证号:都国用(2002)字第××号]及都江堰市奎光路189号2-3层建筑面积为901.46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产证号为:都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土地证号:都国用(2002)字第××号]商业房产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成交价480.2万元,但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吴勇建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