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946号
申请人:名岩**(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洪泽南路交口东南侧三诚里7号楼-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LHXH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1101-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525484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名岩**(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95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95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