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4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陕0103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