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9566号
申请人:名岩**(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洪泽南路交口东南侧三诚里7号楼-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LHXH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1101-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525484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名岩**(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995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995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