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晟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461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4697E(1/2)。

法定代表人:游有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49533841(1-1)。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皖11执151号。本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过程中,作出(2018)皖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采取了保全的查封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冻结**公司股权,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10238244元。2020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一系列高消费行为。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申请执行人曾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0)皖11执恢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28日,安庆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2月2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安庆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9月9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02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当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及银行账户、股权等查封、冻结措施。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方睿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461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4697E(1/2)。

法定代表人:游有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49533841(1-1)。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皖11执151号。本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过程中,作出(2018)皖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采取了保全的查封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冻结**公司股权,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10238244元。2020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一系列高消费行为。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申请执行人曾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0)皖11执恢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28日,安庆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2月2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安庆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9月9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02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当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及银行账户、股权等查封、冻结措施。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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