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5财保141号
申请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8058225F。
法定代表人:储永明。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陈海坚、向继娇,云南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63N。
法定代表人:高俊英。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1962.7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1962.78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