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达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蓝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蓝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信达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98.07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4148.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