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民辖终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城郊乡永青二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伦贝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安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畅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34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分别于2020年12月20日、2021年7月25日与畅通公司及**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如协议不成,可向乙方(***)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均发生在**公司指定的施工地点,即在孙吴县内,故***追索工程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主张应予驳回,如本案移送管辖,也应移送至合同约定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阅本案卷宗材料,本案事实是,***为北黑铁路升级改造龙镇至××段××项目工程施工运输土方,因畅通公司、**公司、第五公司拖欠***土方运输费引起的本案纠纷,应属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运输地)为孙吴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分别与畅通公司、**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但该约定对本案另一当事人第五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应适用约定管辖规定。本案案涉合同履行内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不存在关联性,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范围,本案亦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不当,本案应由孙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畅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3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孙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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