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北安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呼伦贝尔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民辖终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伦贝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安市畅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五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畅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300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起诉畅通公司、***公司、中铁第五公司拖欠修路挖掘土方运输工程款95,000元,立案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无任何法律依据。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0月21日给***等人承诺,“我单位承诺,在路基二队未与上述人员妥善处理经济纷纷前,不对路基二队进行拨款”,并没有强调释明,该经济纠纷必须由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解决的硬性决定,因此,孙吴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畅通公司、***公司、中铁第五公司给付运输土方费用95,000元,该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孙吴县辰清镇,孙吴县人民法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该合同履行内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不存在关联性,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范围,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不当,应由孙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畅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3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孙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