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4717号
原告: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金石蓉园小区G2栋三单元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刚。
委托代理人:伍福华、陈悠洁,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化县。
原告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