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306号
申请人: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1LX9XT,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金石蓉园小区G2栋三单元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悠洁,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4745933D,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申请人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4月29日,申请人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和鼎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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