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23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幸,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赟敏,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诚卓,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6元,减半收取89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雍 家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