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2201号
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泰山东路34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