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四某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2484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5T3J26M),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李**,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50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