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2484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5T3J26M),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李**,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50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