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05民初110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市。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彤彤、被告自来水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10万元(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南上坡5排付1号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壁、房顶等多处开裂,且房屋明显沉降,遂反映至土地部门。经土地部门查勘,原告房屋受损系因房屋地基渗水淹泡导致。故原告找到被告,经被告勘察确认,原告房屋下沉、损坏系由被告铺设的自来水管破裂致使自来水渗入房屋地基所致。现原告已无法在该房继续居住,只能租住房屋。为尽早解决问题,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应被告要求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后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原告签署的委托书,单方委托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与申请人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且鉴定时使用的鉴定依据错误,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2016年3月,被告发现**市开平区上庄村***南上坡平房附近自来水管破裂后,第一时间组织抢修并恢复了供水。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壁等处开裂,怀疑房屋受损系被告地下铺设的自来水管破裂渗水所致,后被告多次赴现场查看房屋受损情况。2017年3月,原、被告经协商均同意委托**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坏墙体裂缝等与被告自来水管爆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7年5月25日,**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坏原因出具了**中权司法鉴定中心(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房屋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该房屋地基基础存在问题,管道漏水仅是导致墙体开裂的次要因素。在对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又委托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房屋受损程度进行了鉴定。2017年9月,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出具了房屋损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主房损坏等级为I级,东厢房损害等级为I级。根据《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标准,原告I级的房屋损坏属于轻微损坏,不属于严重损坏,更不是危房。对原告房屋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及补偿的鉴定系双方自愿协商进行的,两家鉴定机构均出具了合法的鉴定意见,原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违法,故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应重新鉴定,被告亦不同意重新鉴定。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出具的房屋损坏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了原告房屋损失的数额为23076元,故原告诉讼请求为10万元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南上坡5排付1号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壁、房顶等多处开裂,且房屋明显沉降。2017年3月9日,被告自来水公司委托**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开平区上庄村******、***、***三家住房房屋沉降原因进行鉴定。2017年5月25日,**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坏原因出具了**中权司法鉴定中心(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根据勘察报告场地评价及结论,拟建建筑基础范围内地层上部杂填土厚度较大,为不均匀地基,地基稳定性较差。未经处理不适宜本工程的建设。1.由于房屋基础座于深度7米多的杂填土上,杂填土性质的不均匀性及欠固结性会致使地基土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产生不均匀沉降,这种不均匀沉降会导致房屋产生裂缝。2.管道漏水及地表水的下渗会使杂填土中的细颗粒流失及杂填土在水的作用下产生湿陷,有加大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及房屋裂缝的影响。 2017年8月22日,原、被告委托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房屋进行现场查勘,记录房屋损坏现状;根据房屋损坏现状,依据2000年5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进行损害等级评估和赔偿费用估算。2017年9月,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市开平区上村******房屋损坏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主房损坏等级为I级,东厢房损害等级为I级,房屋补偿金额为23076元。 2018年1月15日,原告***申请对房屋受损与被告自来水公司管道破裂跑水浸泡原告房屋地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对房屋损害程度及房屋重置价格或修复价格进行鉴定。经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8年8月21日,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南上坡5排付1号房屋受损与被告管道破裂跑水浸泡原告房屋地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修复费用为44382.27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0元。 关于**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因系被告单方委托形成,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关于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损坏鉴定报告,虽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但被告未提供该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关于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博亚纠鉴字(2018)第46号鉴定报告,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被告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原告虽主张鉴定金额过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自来水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赔偿数额应为修复费用44382.27元。原告庭审后主张赔偿租房费用,本案依法不作审理。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44382.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695元,由被告**市自来水公司负担455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朴 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