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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自来水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民终10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彤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自来水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担损失。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尊重客观实际,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关于**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2017)**字第064号的鉴定意见,因系被告单方委托形成,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具体理由是:2016年3月,上诉人在发现**市开平区上庄村***南上彼平房附近自来水管破裂后,第一时间组织抢修并恢复了供水。2016年10月,被上诉人发现自己房屋墙壁等处开裂,怀疑房屋受损系上诉人地下铺设的自来水管破裂渗水所致,为此上诉人单位积极听取被上诉人的诉求,多次赴现场查看房屋受损情况。2017年3月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委托**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房屋损坏墙体裂缝等与上诉人自来水管道水管爆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7年5月25日**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房屋损坏原因出具了**中权司法鉴定中心(2017)**字第064号《**市开平区上庄村***、***、***三家民用房屋裂缝原因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结论为“拟建筑基础范围内地层上部杂填土厚度较大,为不均匀地基,地基稳定性较差,未经处理不适宜本工程的建设。1、由于房屋基础座于深度达7米多的杂填土上,杂填土性质的不均匀性及欠固结性会致使地基土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产生不均匀沉降,这种不均匀沉降会导致房屋产生裂缝。2、管道漏水及地表水的下渗会使杂填土中的细颗粒流失及杂填土在水的作用下产生湿陷,有加大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及房屋裂缝的影响”,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房屋的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该房屋地基基础存在的问题,管道漏水仅仅是导致墙体开裂的次要因素。为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单方委托是毫无依据的,此认定错误,同时,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管道破裂跑水仅仅是造成被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且是次要因素,而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损失,显示公平。二、被上诉人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法。一审判决“被告自来水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到时原告房屋受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上述认定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的责任应当承当“相应”责任,对此上诉人也没有异议,但是,在判决中却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与上述认定之间存在矛盾,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有意偏袒被上诉人,导致判决不公正,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到鉴定现场监督整个鉴定过程,并积极参与了鉴定活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一审判决公正合法,上诉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选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于因**房屋受损的损害进行鉴定,明显属于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采用与案件无关的鉴定依据,对被上诉人的损失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依被上诉人的申请对损失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并依据该鉴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博亚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导致被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市自来水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10万元(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为准);2、诉讼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南上坡5排付1号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10月,***发现自家房屋墙壁、房顶等多处开裂,且房屋明显沉降。2017年3月9日,**市自来水公司委托**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开平区上庄村******、***、***三家住房房屋沉降原因进行鉴定。2017年5月25日,**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损坏原因出具了**中权司法鉴定中心(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根据勘察报告场地评价及结论,拟建建筑基础范围内地层上部杂填土厚度较大,为不均匀地基,地基稳定性较差。未经处理不适宜本工程的建设。1.由于房屋基础座于深度7米多的杂填土上,杂填土性质的不均匀性及欠固结性会致使地基土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产生不均匀沉降,这种不均匀沉降会导致房屋产生裂缝。2.管道漏水及地表水的下渗会使杂填土中的细颗粒流失及杂填土在水的作用下产生湿陷,有加大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及房屋裂缝的影响。2017年8月22日,***、**市自来水公司委托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进行现场查勘,记录房屋损坏现状;根据房屋损坏现状,依据2000年5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进行损害等级评估和赔偿费用估算。2017年9月,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市开平区上村******房屋损坏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主房损坏等级为I级,东厢房损害等级为I级,房屋补偿金额为23076元。2018年1月15日,***申请对房屋受损与**市自来水公司管道破裂跑水浸泡***房屋地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对房屋损害程度及房屋重置价格或修复价格进行鉴定。经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8年8月21日,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南上坡5排付1号房屋受损与被告管道破裂跑水浸泡***房屋地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修复费用为44382.27元。***支出鉴定费15000元。关于**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因系**市自来水公司单方委托形成,一审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关于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损坏鉴定报告,虽系***、**市自来水公司双方共同委托,但**自来水公司未提供该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关于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博亚纠鉴字(2018)第46号鉴定报告,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市自来水公司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虽主张鉴定金额过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依法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市自来水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导致***房屋受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赔偿数额应为修复费用44382.27元。***庭审后主张赔偿租房费用,本案依法不作审理。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44382.2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695元,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455元。鉴定费15000元,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系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委托**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房屋损坏墙体裂缝等与上诉人自来水管道水管爆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并非上诉人单方委托问题。上诉人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委托人仅为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亦不予认可。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书效力不予认定,并无不妥。上诉人依据**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字第064号鉴定意见书,主张就被上诉人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自来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由上诉人**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