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10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