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10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