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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自来水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民终1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自来水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南上坡三间自建平房房屋所有权人。2014年开始,居住在上述片区村民反映水压开始下降直至最后停水。2016年6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壁、房顶等多处开裂,且房屋明显沉降后,被告自来水公司来人修复。自来水管道位于原告房屋东侧1米左右为南北走向,跑水点有两处,一处在南面距房屋约7米,一处在北面距离房屋约2米。2018年5月22日,原告***申请对房屋受损与被告自来水公司管道破裂跑水浸泡原告房屋地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对房屋重置价格或修复价格进行鉴定。经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8年11月27日,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付7号房屋下沉与被告自来水管道破裂存在因果关系,房屋修复费用为125609.5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自来水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赔偿数额应为修复费用125609.53元。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系录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名录的专业机构,故对被告主张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人的主体资格、参与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的意见依法不予采信。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委托**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重置或修复方案,但原告申请鉴定的房屋重置或修复所需要的费用系由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故对原告主张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125609.53元。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计1406元,鉴定费33000元,由被告**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后,**市自来水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在没有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全部承担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本案被上诉人房屋受损与上诉人自来水管道破裂是否是直接原因导致,应当是判定上诉人是否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多少的关键,因此,作为鉴定机构应当作出详实的报告结论,而本案中仅仅鉴定为有因果关系,但是到底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没有确切结论,所以,办案判决的基础是不正确的,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的鉴定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一)该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以该公司被录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名录,作为认定其具有鉴定主体资格的依据是错误的。《河北省***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定许可证》……”该鉴定公司出具的博亚纠鉴字[2018]第65号《鉴定报告》没有提供***定许可证,所以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二)参与鉴定的人员没有***定资质。本次鉴定参与鉴定人员有没有***定资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定人……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定资格,并颁发***定执业证书”博亚纠鉴字[2018]第65号《鉴定报告》中,只提供了参与本案鉴定人员的工程技术专业资格证书,没有提供***定执业证书,因此不能据此认为参与鉴定人员具有***定资质。(三)该鉴定的鉴定程序不合法。1、参加鉴定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人数。《条例》第22条规定“***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鉴定人人数,但不得少于三人”;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每项***定业务业务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博亚纠鉴字[2018]第65号《鉴定报告》中显示,仅有***、***两名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了鉴定,因此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2、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的能力,转委托其他机构鉴定违法。博亚纠鉴字[2018]第65号《鉴定报告》中现场座谈及勘查情况显示,修复方案是该公司委托**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由此可知,该鉴定公司违反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独立”鉴定原则,同时违反了第十一条“***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定”的规定。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作出判决,属于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错误,并错误适用了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物件脱落、倒塌等对人身侵权造成的损害,而本案中是物件对物权侵权造成的损害。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人身侵权纠纷,而是物权侵权纠纷,不适用该条款法律规定。请求1、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956号民事一审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并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导致被上诉人***房屋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款额及其他事实同原审法院分析与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元,由上诉人**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