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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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5民初489号
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规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委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朴 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