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展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展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281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涟水县农民工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盐城市展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郭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军,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大,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海东,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住所地涟水县郑梁梅大道**v>
法定代表人:周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凤,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展盟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殷作武
人民陪审员  何 菊
人民陪审员  费桂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郭新奇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