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9民初519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镇先进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51271569。
法定代表人:贠庆辉,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修付,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申请人: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6MB1261456J。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4986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钱修付、***、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修付、***、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人民币总共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洛阳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担保金额180万元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钱修付、***、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总共1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保全金额共计178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