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南园造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仓市南园造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14执230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粤0114执230号
太仓市南园造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1500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5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
本院报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聚贤街20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直接交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3号(即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
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
帐号:3602023929200100926
特此通知
经办法官:黄建飞联系电话:020-66833405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