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南园造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仓市南园造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粤0114执4628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粤0114执4628号

太仓市南园造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50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

(2)......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547.00元。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户名: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账号:440316010********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