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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移送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706号 移送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移送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飞公司刚于规定期限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飞公司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283.5元;现被执行人***飞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