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舒国应:
被执行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舒国应与被执行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湘12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标的款义务1354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