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上下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世纪商务楼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EL9H60。
法定代表人:杨同雷,经理。
被执行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高楼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9695582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上下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山东上下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亮剑开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上下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21执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