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昊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1465号
申请人:****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2与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申请人:**其,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公民
身份号码:。
申请人****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其、***工程清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4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其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辉
注: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