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553号
原告:赵树海,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昊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西一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MPW5T5K。
法定代表人:黄艳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华,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宇,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莒南县万鑫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文疃镇西旋子村东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RPJPG5H。
法定代表人:王翠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树海与被告莒南县昊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莒南县万鑫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协商处理,原告赵树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原告赵树海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