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4717号
原告:傅宝蕾,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昊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黄海二路与西三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艳菊,董事长。
被告:临沂顺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道口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永俊,董事长。
原告傅宝蕾与被告莒南县昊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顺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傅宝蕾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宝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宝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计9420元,由原告傅宝蕾负担。
审判员 沈华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