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10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得印,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合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上诉人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君审判员*学海审判员***〇二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