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02民初310号之三
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