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1民初2003号
原告:共和县祁连山金河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MA7539GM72,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5R7LXK,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共和县祁连山金河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共和县祁连山金河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开庭法审理,故本院认为该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