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7民初6379号 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镇交通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