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7民初6379号
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镇交通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周口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