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6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开企业城B23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