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81民初5443号
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西溪景区商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生公司支付工程款182884.48元;2.判令祥生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6307.3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中科公司、祥生公司签订盐城***生***雨水收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科公司承包该项目雨水回收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43578.81元。该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521856.27元,祥生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23316.1元。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祥生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为182884.48元。中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16307.37**约保证金,祥生公司应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
祥生公司辩称,中科公司应当先提供结算手续,祥生公司财务才能向中科公司支付款项,履约保证金的材料不齐全。
中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盐城***生***雨水收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定表、增值税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日,祥生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科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盐城***生***雨水收集工程施工合同,***生公司将***生***雨水收集工程发包给中科公司施工。主要内容如下:一、承包方式及范围部分约定: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过,严禁转包。2.承包范围为本合同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承包范围及施工界面》描述内容。二、合同工期部分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7月30日,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三、质量标准部分约定: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四、合同造价部分约定: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款498696.16元,增值税率为9%,增值税额44882.65元,价税合计543578.81元。五、工程履约保证金部分约定: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及协议条款的保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3%;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扣除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还清。六、合同价款支付部分约定:1.本工程预付款:无;2.所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可同时采用转账、支票及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3.本工程进度款约定如下:①按形象节点支付,工程形象节点达成之日起5日内上报,监理于3日之内审核完成,甲方宜于工程形象节点达到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及支付;支付节点约定如下(按整个项目统一考虑),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②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调试运行后取得水质监测报告,经相关质检部门、甲方、监理等整体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交齐经双方书面确认不再增加其它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产值或双方确认的预算价的85%;③结算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且应在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细部检查完成;B、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C、工程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批结束后;D、乙方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包括保修金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④保修款支付:本工程预留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款。本工程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返还按附件《质量保修协议》约定执行。合同另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甲方工作及责任、乙方工作及责任、工程造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工地现场管理、分包与转包、材料与设备、工程指令、变更签证及施工联系单、工程款的确认、发票的开具及工程款支付、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不可抗力、保险、工程保修、争议、违约及索赔、合同生效、终止与解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计价依据、竣工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科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所涉小区于2021年3月开始交付使用。中科公司与祥生公司于2022年7月进行了结算,工程审定总价金额为521856.27元。祥生公司已向中科公司付款323316.1元。中科公司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中科公司***公司交纳了16307.37元的履约保证金。
审理中,祥生公司陈述中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已齐全。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祥生公司将***生***雨水收集工程发包给中科公司施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祥生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的盐城***生***雨水收集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应付工程款的问题。中科公司已履行了施工义务,祥生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且应在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1.细部检查完成;2.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3.工程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批结束后;4.乙方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包括保修金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经结算确定工程审定总价金额为521856.27元,中科公司已***公司交付了付款手续,案涉工程总价款的97%付款条件已成就。祥生公司应向中科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即506200.58元。祥生公司已付款323316.1元,其还应向中科公司支付182884.48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返还的问题。中科公司***公司交纳了16307.37元的履约保证金。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扣除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还清。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验收合格,祥生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中科公司要求祥生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6307.3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884.48元;
二、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6307.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被告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