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恒盛某某(无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459号 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UMNY7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5857399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光路502-402、新光路502-403。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 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