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恒盛某某(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618号 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UMNY7D,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兴源北路818号A幢202-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5857399J,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光路502-402、新光路502-403。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 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盛***(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1495元(此款已由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预交),由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檬丹